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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日期:2013-09-02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立法意义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体现着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经过市、区城管部门的努力,我市市政公厕设施完善、卫生状况好、管理规范,目前,全市公厕总体数量2590座(含社会公厕),建成区分布密度约3座/平方公里,基本达到国家住建部的要求。但是,市民仍时常反映“如厕难”、厕所卫生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部分区域,尤其是关外的一些区域,确实存在公厕分布不合理的情况;二是深圳作为一座新兴城市以及受制于空间资源不足的条件,与内地一些老城市在街巷、胡同原有大量市政公厕不同,市政公厕数量少,而社会公厕对外开放尚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市民不清楚如何利用社会公厕;三是一些产权单位及所在行业主管部门重视不够,造成部分公共场所未配建社会公厕,部分社会公厕建设和管理标准低,存在面积不足、通风采光较差、导向标识不清晰、卫生状况差等问题。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制定《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我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市政公厕、社会公厕相结合的城市公厕服务体系,解决“如厕难”、卫生状况差等上述问题,更好地服务市民。

  二、立法过程

  2011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经过调研,起草了《管理办法》,拟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2011年10月18日,市法制办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反响热烈,新闻媒体也积极参与讨论,进行走访调查,反馈意见较多,市领导、市法制办对此非常关注,将该办法列入2012年立法一类计划,调整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结合市民、媒体等反馈的意见,市法制办组织我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其中采纳了多项市民提出的建议,如: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及政府部门开放区域的社会公厕对外开放、餐馆酒店等厕所未纳入公厕范围、增加女厕位数量、增加罚则等,体现了“开门立法”的理念。2013年6月28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五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经修订后于近期发布。

  三、主要制度

  (一)15类公共场所社会公厕纳入公厕范围向社会开放

  《管理办法》明确将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15类公共场所配建的社会公厕列入公厕的范畴。社会公厕界定的原则是上述列举的15类公共场所是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而对于临街店铺以及餐馆、酒店等配建的厕所,未列入公厕的范畴,主要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私有属性,本次立法不作强制开放的规定,但也鼓励这些业主单位能够为市民提供借用的方便。

  (二)确保已经规划的公厕在建设中得到落实

  公厕作为“厌恶型设施”,建设单位不愿意建、不愿意按标准建或者建成后改作他用的现象较突出。为此,《管理办法》提出充分利用公共绿地、立交桥底、建设垃圾转运站等公共空间配建市政公厕,同时要求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大型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社会公厕。(第七条)

  为保证我市公厕规划建设(尤其是社会公厕配建)工作的落实,强化规划主管部门的作用和责任:一是在规划许可时,对于施工图设计中没有包含公共厕所或者有关公共厕所的设计达不到规划要求的,不予批准(第九条)。二是在规划验收时发现没有配建公共厕所或者配建的公共厕所达不到规划和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第十条)。

  (三)全市公厕执行统一的管理标准

  1、规划设计标准执行2011年3月市规划国土委、市城管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目前,该标准在修订完善将上升为特区技术规范发布。规范对公厕的规划设置指标以及不同建设等级的厕位面积、内部设施、标志、环境保护、无障碍设施等的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明确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厕位数量,商业街、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男女厕位比应为1:2~3。2、管理维护标准执行2008年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SZJG27)。

  (四)强化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考核

  为保证我市公厕(尤其是社会公厕)的日常管理维护质量,为市民提供方便、整洁、舒适的如厕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厕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要督促产权单位及时改正。

  (五)更加注重公厕的便民服务

  《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公厕便民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一是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厕免费开放;二是第十八条规定公厕入口及其附近区域应当按照设置规范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方便市民识别;三是第十八条要求主管部门制作全市公厕电子地图,方便市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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