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的说明
日期:2013-08-30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我市建市以来,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但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城市的整体现代化水平和整体管理的一致性仍有一定差距。为此,我市以迎接2010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和2011年举办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为契机,组织开展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根据《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刷新行动,并提出出台《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此项工作纳入法定化、常态化轨道。
《规定》起草的基本思路是分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屋顶美化和公共服务设施清洗翻新三部分;突出常态化管理:一方面规定全市的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物屋顶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又规定主管部门在大型庆典等活动时,可以根据《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建筑物清洗翻新工作。《规定》重点解决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清洗翻新的义务主体;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清洗翻新的要求;强调定期清洗翻新和不定期清洗翻新的不同需要等等。
《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六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