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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考核办法》编制的说明

日期:2009-11-12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2006年8月27日,市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城[2004]204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内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城市的做法,颁布了深府[2006]193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我局编制《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考核办法》作为深府[2006]193号配套文件,同时实施。

  优美的城市景观照明是社会和谐、经济繁荣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美化城市市容、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同时对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反映城市风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与国内各兄弟城市一样十分注重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城市景观照明水平迅速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地方促进商业、旅游等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城市景观照明在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电费和维护费等费用,这些费用若全部由个建筑物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承担,加重了有关单位的经济负担,影响了建筑物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开启景观照明设施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而影响了城市景观照明的整体效果。鉴于此,为促进将我市城市景观照明健康发展,提高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保持景观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确保设备完好率、亮灯率达到规定要求,维持良好的景观照明整体夜景效果,调动各建筑物业主亮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减轻各建筑物因景观照明运行、维护而产生的经济负担,节约维护费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考核办法》。该《办法》就建筑物景观照明电费及维护费的补贴范围、亮灯考核、申领方式、材料审核、补贴标准、费用核算、费用发放等全过程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办法》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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