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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起草说明

日期:2009-11-11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四届一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若干规定》第八条:“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因此,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处组织专题小组草拟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标准(试行)》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定的权力,它基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案件的理解程度、对法律法规的把握能力,在相似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近年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不断扩大,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腐败事件时有发生,这为综合执法工作敲响了警钟。制定《实施标准(试行)》对于城市管理类的行政处罚事项做出了相对统一的标准,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从而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二、制定《实施标准(试行)》的过程。


  法制处组织专题小组深入研究了街道综合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方面20部法律法规规章,并与市法制部门多次沟通,草拟了《实施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城管系统内征求意见,集中各区城管执法局法制科室负责人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跟中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标准(试行)》。

 
  三、关于《实施标准(试行)》表现形式的说明。


  《实施标准(试行)》从便携角度考虑,借鉴《执法指南》,以表格形式呈现。排版以一部法规、规章、规定为一组,20部法规、规章、规定共20组。表格中体现了条款、内容、违法类型(情节)、处罚标准,清晰明了,容易掌握。紧扣《若干规定》精神,处罚标准一般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种程度。


  四、关于《实施标准(试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划分标准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若干规定》第七条:“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都明确了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故专题小组在草拟《实施标准(试行)》时主要采用如下标准:


  1、以违法行为为划分标准。如《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1项的划分,

4

39条第4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随地便溺的。

处以二百五十元罚款。

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处以五百元罚款。

 

  以违法行为作为划分标准主要是针对同一条款中有多种违法行为,且这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高的条款。各违法行为的处罚梯次则与不同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相结合,划分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三种标准。


  2、以发生次数为划分标准。如《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的划分,

 

18

18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年内发生一次的。

处三千元罚款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年内发生二次的。

处六千元罚款。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

处一万元罚款。

 

  以发生次数作为划分标准主要是针对没有具体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都难以衡量的条款。一年发生次数的界限划分则是参照《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1年内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把1年内的发生次数划分为三种等级。


  3、以损害面积为划分标准。如《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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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条第3

除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筑物等设施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除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筑物等设施,违法设施占地面积五平方米或以下的。

每处违法设施处五千元罚款。

除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筑物等设施,违法设施占地面积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每处违法设施处八千元罚款。

除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筑物等设施,违法设施占地面积达十平方米或以上的

每处违法设施处一万元罚款。

 

  以损害面积作为划分标准多见于涉及损害地面、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条款。可操作性是专题小组草拟工作的第一考虑要素,故凡是涉及此类的条款都统一以面积作为衡量标准,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只需加配测量工具即可,切合街道综合执法“看得见摸得着”的执法理念。而对于损害面积的具体划分界限,则根据执法经验而得。
以长度、宽度等可量数据作为标准的条款同上。


  4、以行业标准为划分标准。如《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42条第3款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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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条第3

损坏古树名木的,按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二级古树名木的。

按每株处三十万元罚款。

损坏一级古树名木的。

按每株处五十万元罚款。

 

  以行业标准作为划分标准是针对含有专业术语的条款,除了“古树名木”外,还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3款的“路灯亮灯率”等。而“古树名木”的划分是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以资质证明为标准的同上。


  5、以时间为划分标准。如《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70条第3款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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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条第3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逾期七天或以下不修复或者更新的。

处二千元罚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逾期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不修复或者更新的。

处三千元罚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逾期十五天或以上不修复或者更新的。

处五千元罚款。

 

  以时间作为划分标准,主要是针对罚则当中有时间表述的条款,如本条当中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新,逾期…….”。由于时间在证据、法律文书当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对于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严守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具有现实意义。


  6、以数量为划分标准。如《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第3款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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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条第3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五棵或以下的。

每株处五百元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五棵以上十棵以下的。

每株处一千元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十棵或以上的。

每株处三千元罚款。

 

  以数量作为划分标准是《标准》中最为常见的划分方式,除以上的几个划分标准外其它都是采用数量来衡量的,它一目了然、容易操作,执法队员能够做出直观判断并调查核实。


  7、例外。如《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9条第3款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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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条第3

破坏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破坏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

处以一千元罚款。

 

  相对于“破坏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违法行为,从重的“一千元”的罚款并不相当,故只能以一千元的唯一标准约束该违法行为。这类行为无轻重之分的条款,一律从重。


  (二)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条款中的体现。虽然在草拟《实施标准(试行)》中没有以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为具体划分标准,但是他们在每一个条款中已有所体现。如以违法行为为划分标准的《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1项,违法行为中“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随地便溺”;“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从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看就是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


  (三)关于定额罚款的说明。《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视情节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罚款原则上应当实行定额、定量处罚。”,据此,专题小组在草拟《实施标准(试行)》时采取定额罚款方式。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处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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