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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犬只电子标签植入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4-06-07 17:01:34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为全面规范深圳市犬只电子标签植入管理,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城管部门采购、保管以及植入犬只电子标签等。

  二、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子标签是指可通过直接注射植入犬只体内的宠物电子芯片,为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将电子标签按照通行术语“射频”进行定义。

  (一)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射频识别(RFID)是利用感应,无线电波或微波进行非接触双向通讯,达到识别、数据采集及数据交换目的的自动识别技术。

  (二)射频识读器(Transceiver)

  射频识读器是指与电子标签进行通讯的装置。

  (三)射频标签 (Transponder)

  射频标签,又称电子标签,是指被射频识读器激活后发送其存储信息并可以存储新信息的装置。

  (四)射频识别代码(Identification Code)

  射频识别代码是指按一定规则进行编码,并写入射频标签,能够通过射频识读器识读出来用于标识射频标签的一串特别数字。

  三、电子标签要求

  (一)编码格式和通信协议

  电子标签编码格式和通讯协议应符合ISO 11784/11785动物识别国际标准,或者符合GB/T 20563-2006《动物射频识别代码结构》和GB/T22334-2008《动物射频识别技术准则》中国国家标准。

  (二)识别代码

    写入电子标签的识别代码应当经过国际动物编码委员会(ICAR)或中国编码主管机构认证,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三)类型及尺寸

  电子标签为只读型,数据不可更改;长度不能超过14毫米,直径不得超过2.2毫米。

  (四)工作频率及读取距离

  电子标签统一采用工作频率为134.2kHz或125kHz;被识别距离不能小于10厘米。

  (五)电源方式及使用寿命

  电子标签为无源工作方式,即不用电池,通过电感耦合方式进行能量供应和数据传输;使用寿命不少于15年。

  (六)包装及存储

  电子标签应连同注射器独立包装,在温度零下20℃到50℃之间能正常工作和存储。

  四、识读器要求

  (一)标准及类型

  识读器为ISO11784/11785 FDX/B兼容式,能够识读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宠物电子标签。

  (二)读取距离

  在无干扰等正常情况下,识读器能够对10厘米以内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标签在1秒内迅速读取出来。

  (三)系统对接

  识读器识读电子标签后,能够将识别代码自动发送深圳市养犬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精准查询。

  (四)工作湿度和存储温度

  在空气湿度5%到90%之间和在温度零下10℃到50℃之间,识读器能正常工作和存储。

  五、采购要求

  (一)采购方式

  由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行采购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犬只电子标签和识读器;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特别是注明一旦出现芯片质量或者号码重复等问题,电子标签厂家或者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提倡购买相应保险。

  (二)厂商资质

  电子标签及识读器生产厂商或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确保产品质量。交付产品时,生产厂商或供应商应当一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承诺书和产品质量保险;同时,需要提供电子标签植入和识读器使用操作培训。

  六、存储要求

  电子标签应当安排专人保管,建立详细出入库台账,明确去向。

  七、植入要求

  (一)植入范围

  除病犬、孕犬、年龄小于3个月或体重低于2公斤的幼犬外,深圳所有犬只均应当植入电子标签。确实因体质等原因无法注射芯片的,需由专业兽医予以判断并提供相关证明,并录入登记系统注明原因;同时,待适合植入芯片时,必须植入电子芯片。

  (二)植入费用

  深圳提供犬只电子标签植入免费服务,犬主不需要承担费用,携带犬只前往辖区城管部门或其指定场所即可为犬只免费注射芯片。

  犬主自行为犬只植入的电子标签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需前往辖区城管部门录入犬只电子标签相关信息。

  (三)植入人员

  电子标签植入人员必须由受过培训的专业兽医进行。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以自行招聘专业兽医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宠物医院或具备专业能力的犬业服务单位实施。

  (四)注意事项

  植入电子标签前,应对犬只进行全面检查,明确告知犬主相关注意事项,并签订犬只芯片植入知情同意书。

  八、其它要求

  犬只电子标签植入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遵守动物医疗卫生方面的操作规范和犬只诊疗指南,确保犬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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