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管理相关规定有哪些?
日期:2024-07-04 17:21:15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答:《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第九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一)烈性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待销售的犬只。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