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犬只收治中心是由区主管部门自行设置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提供犬只饲养、医疗、免疫、绝育、救治、处置等服务的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犬只进行收治:
1.流浪犬;
2.放弃饲养的犬只;
3.暂扣或者没收的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