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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监管工作指引》解读

日期:2024-12-02 11:55:02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监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府规〔2023〕2号)有关规定制定,于2024年11月18日印发。现就编制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目前我市已有8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在运营,另有1座处于升级改造中、2座在建、1座筹建,现阶段处理规模达约1.8万吨/日,已实现全市原生生活垃圾全量焚烧处理。为推进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监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及环卫法治化建设,促进我市环卫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引》通过征求有关市直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决策,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布。

  一、编制意义

  (一)指引编制是加强焚烧厂专业化监管的必然要求

  在生活垃圾焚烧厂行业技术和管理标准规范方面,国家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58-201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2015)、《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HJ 1307-2023)等标准,这些标准对垃圾焚烧处理运营过程、污染物排放、安全管理等提出了监管要求,为我市的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然而,由于已有的监管标准、行业技术和管理标准规范对监管工作的职责分配、问题整改具体流程、信息反馈机制、监管考核评价等多方面均未涉及或缺乏具体实操性的内容,因此,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基于对标、吸收国内外行业先进技术和管理,引领行业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国家层面行业监管要求和我市行业监管实际情况,开展监管机制创新发展,组织编制了本指引。《指引》对运行监管、安全监管、设备监管、环保监管、运营经济监管、异常处理、问题整改、信息反馈、监管考核评价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推动各级监管工作规范、高效、统一协同,确保焚烧厂运营规范化和标准化,从而实现焚烧厂安全、稳定运行,污染排放达标的目标,为行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指引编制是建立健全各层级环卫监管体系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目前我市焚烧厂监管分为市、区两级监管,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各区落实辖区监管工作,区级部门综合采用驻厂监管、现场巡查、信息化监管、环境监测、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督导焚烧厂日常运营管理。由于监管主体多、监管方式多样、监管工作涉及内容复杂,存在监管职责边界不清、管理效率偏低等问题,不利于监管工作规范、高效、统一协同。《指引》严格落实焚烧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目标和监管内容,有助于厘清监管职责边界,规范监管行为,避免监管职责的交叉和遗漏,督导各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从而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分层次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监管体系,推动行业生产运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管理水平,特别是有助于监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在面对异常情况时,按照既定要求快速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环卫监管体系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确定《指引》框架,共六章内容: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监管职责、监管内容、问题整改、信息反馈和监管评价。

  紧扣《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2015)、《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范》(DBJ/T 15-174-2019)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DB/Z 233-2017)核心思想和具体要求,并借鉴国内外典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先进管理经验,充分考虑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监管工作需要。本《指引》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涵盖了运行监管、安全监管、设备监管、环保监管和运营经济管理等主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优化市、区监管行为,督导焚烧厂运营提质增效、落实安全生产、强化环境保护、健全运营经济管理台账和档案管理等,并规划部署具体环卫技术、管理指标及监管业务逐步与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融合发展及智慧环卫系统开发应用。经综合研究总结,本《指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三、适用范围

  《指引》适用于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监管工作。

  四、实施计划

  《指引》正式发布后,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将推动监管指引运用于全市焚烧厂日常监管,督导各级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指引要求,确保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督导焚烧厂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同时,将适时评估修订《指引》,以适应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新工艺,鼓励运营单位企业创新发展,推进行业监管体系现代化。

  五、附则

  本文件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和归口,起草单位为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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