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该市正式下发《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车辆、经营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城管、交通等部门联合监管
《意见》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位为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作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坚持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依法进入具有停放条件的居住小区和单位。
同时,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运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运营、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
在管理上,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审慎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在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进行监管。
不得载人不得加装儿童座椅
根据《意见》,运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此前,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对外《征求意见稿》中,对运营企业在车辆、经营中的规格和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正式的《意见》中,仅要求“企业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和“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
不过,《意见》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准备、车辆要求、经营管理及限制和退出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公安、城管三部门根据本《意见》之规定,另行制定。
此外,《意见》对市民行为提出了“应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的要求。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