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休闲骑行道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骑行秩序,保障骑行安全,提升骑行体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休闲骑行道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公众参与。
本规定所称休闲骑行道,是指利用山海连廊、绿道、碧道等各类线性空间建设,供居民和游客骑游观光、日常休闲、健身运动、交往体验的绿色廊道,符合条件的路段可适当兼具交通功能。
第三条 休闲骑行道的通行管理应遵循安全优先、权责明晰、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为休闲骑行道统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休闲骑行道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指引、标准、文件,规范全市休闲骑行道建设、管理。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休闲骑行道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休闲骑行道利用市政道路连接路段的建设、管理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规范设置工作。
(四)市水务部门负责权属范围内休闲骑行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统筹组织休闲骑行道骑游活动,牵头精品骑游路线宣传推介工作。
(六)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骑行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七)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辖区休闲骑行道建设管理工作;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为休闲骑行道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统筹辖区休闲骑行道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属休闲骑行道的日常管理、服务、协调、救援、应急等工作。
对归属不同部门管理的休闲骑行道,可以结合实际由相应部门管理,也可由相关部门委托一个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管理。市直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休闲骑行道,由市直管部门或市直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休闲骑行道利用市政道路的连接路段,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爱护休闲骑行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破坏休闲骑行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休闲骑行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
自行车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制定自行车骑行公约、准则等,引导骑行者规范行为,开展科学骑行健身指导,组织骑行赛事、活动。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休闲骑行道规划设计时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考虑整体布局、发展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公众活动分布和政策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规划方案。规划设置休闲骑行道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深圳市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2025—2035年)》等规划、用地相关要求。
第七条 休闲骑行道规划设置时应与邻近公园及各类线性空间做好衔接,确保骑行路线连通。局部路段确需利用市政道路、水库大坝坝顶、巡查道路、防汛道路空间进行连通的,应征得交通运输部门或水务部门同意。
第八条 休闲骑行道标识、标线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文件,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骑行配套服务。
第九条 休闲骑行道建设应遵循属地原则,涉及职能交叉重叠,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事权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
各区休闲骑行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休闲骑行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程序开展征求意见。
第四章 管理运营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休闲骑行道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志愿者由市、区城管部门通过招募或社会组织举荐产生,参与休闲骑行道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向休闲骑行道管理单位反馈问题及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等情况需要临时借占用或封闭骑行道的,应设置临时替代路线,保障骑行道贯通,规定时间内按标准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休闲骑行道维护及运营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休闲骑行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各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可以将休闲骑行道委托给产权单位维护及运营,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护及运营单位,保持骑行道及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市、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休闲骑行道的监管、巡查、维护,及时处理骑行道运营中发现的路面、标识、标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问题,定期做好维护更新,确保骑行道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休闲骑行道应当明确开放时间,并在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公告牌。
(一)公园、绿道、碧道及其他涉景区、水库等有明确开放时间的路段,骑行时间按管理单位规定执行。
(二)利用市政道路的连接路段,骑行时间按市政道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如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极端情形或活动安排等,骑行时间以辖区管理单位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市、区休闲骑行道统筹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平台途径方便公众便捷获取骑行道活动、借占用、封闭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利用休闲骑行道载体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与沿途各业主、单位沟通加强配合,保障活动安全。
第十八条 各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应与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建立共治机制,共同履行骑行车辆管理责任,有效维护公共秩序。
第五章 骑行秩序
第十九条 休闲骑行道禁入车辆类型:
(一)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二)电动自行车等可能影响骑行秩序的载具。
休闲骑行道利用市政道路、水库大坝坝顶、巡查道路、防汛道路连接路段的禁入车辆类型,以公安交管、水务等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施工养护、管理运营等工作车辆及特定赛事或公众活动的使用车辆,以辖区管理单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骑行者在日常休闲骑行时,应当遵守现场限速规定,急弯、陡坡等高风险及人流密集区域路段,骑行者应严格按照标识提示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第二十一条 休闲骑行道出现人流高峰或其他突发特殊情形,骑行者应当遵守辖区管理单位的相应限流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人在无独立人行道路段需借用休闲骑行道时,应靠右通行,骑行者应当控制行驶速度,主动避让。
第二十三条 骑行者应当在休闲骑行道规定的停放点进行车辆停放,如未设置专门的停放点,应确保不影响道路通行、行洪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众在休闲骑行道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障碍物占用骑行道;
(二)在骑行道违规停放车辆(含共享单车);
(三)酒后骑行、逆向骑行、扶身并行;
(四)单手骑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违规搭载人员;
(八)牵引宠物;
(九)其他不文明、不安全骑行行为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影响休闲骑行道环境或者骑行秩序行为的,各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拒不接受的,依照城管、交通、水务等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按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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