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10-30 10:50:48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养犬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深入探索创新城市养犬管理的新模式、新路径,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养犬规定》)。
二、制定过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先后完成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和专家咨询论证会、开展风险评估、市司法局审查等环节。
三、《养犬规定》的主要思路
(一)明确养犬登记的方式及资料。为方便市民进行养犬登记,《养犬规定》明确可通过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办理养犬登记,并列明个人和单位申办养犬登记、办理变更登记、过户登记、补办登记和注销登记所需资料。
(二)明确登记犬只应当植入电子标签,同时充分考虑例外情形。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深圳养犬管理的实际需要,《养犬规定》明确登记犬只应当植入电子标签,同时也充分考虑因特殊情况不能植入电子标签的可暂缓或不植入。
(三)明确犬只收治中心设置和收治原则,以及犬只领养的条件和程序。为规范犬只收治,《养犬规定》对犬只收治中心的资质、设置、安置和收治原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养犬规定》特别明确了犬只可领养,以及犬只领养的条件和程序,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爱犬市民正确合法领养犬只。
(四)明确在遵循谨慎、关爱动物的前提下,对诊断患有绝症等五种情形的犬只,犬只收治中心可根据评估意见予以处置。综合考虑我市收治中心的收治能力和养犬管理实际,《养犬规定》规定在遵循谨慎、关爱动物的前提下,犬只收治中心可根据执业兽医师的评估意见对下列五种情形的犬只予以处置:诊断患有绝症的犬只;诊断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超出犬只收治中心收治能力并且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
四、《养犬规定》的主要内容
《养犬规定》共六章、四十六条,内容包括总则、养犬登记、犬只日常管理、犬只收治、犬只处置和附则六个部分。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养犬规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两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关于养犬登记。根据个人和单位两种主体列明申办养犬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同时也明确了变更登记、过户登记、补办登记和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此外,明确登记犬只应当植入电子标签,同时充分考虑犬只因特殊情况、犬龄、体质等原因暂时不能或不能植入电子标签的例外情况,规定可暂缓或不植入。
(三)关于犬只日常管理。对犬只按类型进行了划分,同时明确了不同犬只类型犬链的长度的要求。此外,鼓励市民树立良好文明的养犬形象。
(四)关于犬只收治。详细规定了犬只收治中心设置和收治原则,以及犬只领养的条件和程序。
(五)关于犬只处置。明确规定对于五种情形的犬只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犬只收治中心可予以处置。此外,也对犬只尸体的处置进行了明确。
(六)关于附则。主要规定了《养犬规定》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