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大决策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听证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3-08-17 09:24:38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下午在福田区莲花支路1004号城管大厦东座805会议室举行了《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听证会。听证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时间

  2023年8月10日下午3时

  (二)听证会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4号城管大厦东座805会议室

  (三)听证事项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本次听证会非部门陈述人应到9人,实际到会9人,包括律师代表、企业代表、市民代表、执法工作者代表,参会人员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他们分别是律师代表张伟、廖日美、马培森;企业代表谭璐、刘考文、张坤移;市民代表吴丽容;执法工作者代表易翡妮、黄华洋。

  听证会首席听证人由我局运行维护监管处工作人员李金宝担任,部门陈述人由我局法制处工作人员范清刚担任,书记员由我局法制处工作人员陈彦桦担任。  

  二、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

  (一)“情节严重”中“在非工作时间对工作人员实施第(2)项行为”说法不够清晰、明确,结合以往情况,曾发现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后续当事人到办公场所接受调查后,在下班时间时段,实施了“威胁、恐吓、纠缠、推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行为,要求不予处罚。综合判断,是否应当理解为只要出现“威胁、恐吓、纠缠、推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即可认定情节严重,无需再明确时间节点的必要性?

  (二)对“情节严重”中的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明确,说明工作人员是否包含协管人员、街道购买服务人员一类或是单指公职人员。

  (三)建议说明“十二个月内首次发现的”起算时间。

  (四)如何确认当事人是第几次违法的,目前城管的执法系统难以当场查询当事人违反次数。

  (五)建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序号13的“违法类型、情节”项,这是当场的行政处罚,极短的时间做出的,一般的当事人只求尽快结束处罚,查询违法次数会增加执法时间,浪费违法当事人的时间,存在激化基层执法矛盾的情况。因此,建议由原来的三个标准更改两个标准,即:一、责令改正,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自行清理的,处以罚款50元人民币;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以罚款200元人民币。即删除根据当事人被发现的违法行为次数进行不同罚款处罚的裁量标准。

  (六)处罚不是目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项的超出门店经营的处罚数额能否减少?

  (七)建议明确《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发现”是指本街道辖区内发现,还是指所在行政区内发现,抑或是指深圳全市辖区内的发现?

  (八)《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页《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59项,规定了“超过六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处罚标准,如果是恰好是六个月属于哪个处罚等次?处罚十万还是二十万?

  (九)《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播放公益广告的义务,企业需要盈利,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建议不要规定的这么重,不利于企业。

  三、听证意见建议答辩情况

  针对听证参加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部门陈述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了回应。经进一步研究分析,具体答辩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听证会问题及建议答辩情况一览表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7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